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苏民德,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国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魏国庆,总经理。
深圳市德润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国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3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国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德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国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