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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州特种变压器厂与郑州通用电控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法执字第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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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州特种变压器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五德,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通用电控厂,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春,厂长。

郑州特种变压器厂诉郑州通用电控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通用电控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州特种变压器厂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郑州通用电控厂银行存款8065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