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俊强。被执行人王新存。
牛俊强诉王新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四终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新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俊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新存配偶张留平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新存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