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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谷国守诉郑州市金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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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谷国守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法定代表人李卫红,队长。

谷国守诉郑州市金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93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另查明:郑州市金水区环卫机动车辆维修公司系被执行人下属单位,由被执行人自行设立且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及其下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环卫机动车辆维修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87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