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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桂芳与师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1)金执字第25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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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桂芳。被执行人师向生。

吴桂芳申请执行师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1)金执字第252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师向生配偶孙秀婷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师向生配偶孙秀婷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房屋(产权证号:0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