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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张灿伟、王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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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红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灿。被执行人王鑫。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张灿伟、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张灿伟、王鑫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灿伟名下的日立ZX270-3液压挖掘机一台予以扣押;二、限被执行人张灿伟、王鑫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扣押的上述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