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红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灿。被执行人王鑫。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张灿伟、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张灿伟、王鑫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灿伟名下的日立ZX270-3液压挖掘机一台予以扣押;二、限被执行人张灿伟、王鑫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扣押的上述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