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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田初与张芳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金执字第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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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田初。被执行人张芳江。

彭田初诉张芳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芳江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金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