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田初。被执行人张芳江。
彭田初诉张芳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芳江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金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