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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五成与李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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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五成。被执行人李向生。

王五成孟国庆诉李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向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李向生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向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