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五成。被执行人李向生。
王五成孟国庆诉李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向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李向生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向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