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庆鹏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乐庆,董事长。被执行人芦金智。
申请执行人潍坊庆鹏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芦金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奎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