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俞心亮。被执行人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熙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奎开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奎开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磊审判员:高彬审判员:韩冰
书记员:孙林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