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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福诉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孙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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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法定代表人孟科,队长。被执行人孙振,男。

陈福诉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孙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作出了(2013)双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孙振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福欠款本金203,695.00元及利息29,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