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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诉邰长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双执字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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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仁,经理。被执行人邰长城,男,40,蒙族,无职业,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国庆,男,40,蒙族,无职业,科左后旗。

本院在执行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诉邰长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均在内蒙古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辖区,故委托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双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肖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