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厚红,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于国辉,住双辽市卧虎镇。
张厚红诉于国辉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于国辉偿还何厚红化肥款1589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国辉现无执行能了,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次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