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国财,男76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申请执行人蔡福金,男4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宋国财诉蔡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作出(2012)双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蔡福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宋国财玉米款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福金负担。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蔡福金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