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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2013)潭中执字第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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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朱平。委托代理人赵金梅。被执行人李文辉。

申请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2)潭仲裁字第2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文辉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强制注销了申请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辉所签订的,座落于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南侧建鑫城国际社区**楼**房屋,其合同编号为20091101A2CEE1043982《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从被执行人李文辉曾经向申请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15.2万元购房款中,扣除了违约赔偿金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从15.2万元购房款中扣除了应由李文辉承担的本案执行费5912元。至此,本案己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潭仲裁字第27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解除合同行为和给付赔偿金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亚勤审判员:肖克光审判员:肖俊

代理书记员: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