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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亮与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潭中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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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亮。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亮与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湘潭仲裁委员会(2013)潭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3)潭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剑英审判员:蔡日总代理审判员:雷阳

代理书记员: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