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耀武。申请执行人陈清桃。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耀武、陈清桃与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湘潭仲裁委员会(2013)潭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3)潭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剑英审判员:蔡日总代理审判员:雷阳
代理书记员: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