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震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汇富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碧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御邦路**御邦国家广场立达人酒店**v> 法定代表人周文玉,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震泰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70129元,违约金55000元,案件受理费6520元,执行费4880元,合计33652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5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枚审判员:陈立军代理审判员:荆钊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