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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建平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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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曹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

申请人曹建平与被执行人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建平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刚给付摩托车款28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11月26日通过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刚名下存款100元,2013年11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刘刚给付申请人曹建平23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曹建平自愿放弃。该案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