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孝亭。被申请人牟怀森。
申请人王孝亭与被申请人牟怀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孝亭于2013年9月23日申请于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按确定的时间自觉履行该案案款37100元及案件的迟延履行金。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石孟院审判员:魏建民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