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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孝亭与牟怀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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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孝亭。被申请人牟怀森。

申请人王孝亭与被申请人牟怀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孝亭于2013年9月23日申请于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按确定的时间自觉履行该案案款37100元及案件的迟延履行金。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石孟院审判员:魏建民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