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尹宜柏。委托代理人:吴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黄军民,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2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郑欢峰
书记员: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