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赵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李荣,男,汉族。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李荣给付案件款4333元并承担申请费用等,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李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被执行人马李荣提出申请人吕赵军2013年6月19日欠自己1644元并写有欠条,经本院与申请人核实确有此事,通过算账双方折抵,被执行人马李荣当即清付了案件款2689元并承担申请费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张贵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