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凡元,男,土家族。被执行人王万仓,男,汉族。
申请人刘凡元与被申请人王万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3年9月9日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万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万仓给付了案件款13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约定于2014年5月前给付。案件款13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执字第0014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张贵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