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国新,男,1947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杨锋,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徐国新与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28号民事判决确认杨锋支付徐国新54**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锋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杨锋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国新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代理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