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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怀军与梁明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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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怀军,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梁明理,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李怀军与梁明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怀军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95号民事判决确认,梁明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怀军煤渣款86190元。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梁明理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限期被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要求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明理无固定收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孟坤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