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胜善与林泽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1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胜善,男,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林泽金,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

高胜善与林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林泽金偿还申请执行人高胜善人民币61680元。经查被执行人林泽金与申请执行人高胜善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高胜善与被执行人林泽金均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涂庆民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