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胜善,男,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林泽金,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
高胜善与林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林泽金偿还申请执行人高胜善人民币61680元。经查被执行人林泽金与申请执行人高胜善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高胜善与被执行人林泽金均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涂庆民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