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玉成,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荣俊涛,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被执行人刘见,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邵玉成与被执行人荣俊涛、刘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玉成于2013年2月17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荣俊涛、刘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邵玉成砖款3107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荣俊涛、刘见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