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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允道与吕乃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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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允道,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吕乃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孙允道与吕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吕乃明返还孙允道尚未交付的八万块砖款23700元。孙允道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乃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