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伟,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同才,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马伟与孙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伟于2012年12月27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孙同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清偿其所欠马伟货款320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孟坤
书记员:段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