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东岭,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朱华平,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张东岭与朱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东岭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朱华平应付申请执行人张东岭鸡款45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朱华平欠张东岭鸡款45600元,于2013年6月底付20000元,同年8月底付10000元,同年12月底付15600元。2、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张东岭负担,执行费584元由朱华平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孟坤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