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允道,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乃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孙允道与吕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吕乃明返还孙允道尚未交付的八万块砖款23700元。孙允道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乃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吕乃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乃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乃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乃明银行存款23956元(含执行费25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