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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允道与被执行人吕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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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允道,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乃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孙允道与吕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吕乃明返还孙允道尚未交付的八万块砖款23700元。孙允道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乃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吕乃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乃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乃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乃明银行存款23956元(含执行费25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