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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令田与韦听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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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令田,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韦听臣,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马令田与韦听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韦听臣支付马令田钢筋水泥款26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8元。权利人马令田于2013年0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听臣长期在外地打工,具体下落不详,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