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庞江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张兆振,该公司董事长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32000元,现被执行人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