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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允道与被执行人吕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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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允道,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53********,住安徽省临泉县土坡乡陈家庙行政村谢**。被执行人吕乃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住安徽省临泉县吕寨镇吕寨行政村吕寨**

孙允道与吕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吕乃明返还孙允道尚未交付的八万块砖款23700元。孙允道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临执字第002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吕乃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的账户:62109837930********,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吕乃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