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辉,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文先,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
陈辉与张文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张文先偿还陈辉货款150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元。因张文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辉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张文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文先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辉货款15090元,案件受理费96元,合计人民币15186元。被执行人张文先于本协议签订时当场支付13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陈辉自愿放弃。现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