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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海涛与李东临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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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海涛,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东临,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郭海涛与李东临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李东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郭海涛人民币3700元,利息8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东临长期外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高卫东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