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朝金,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保民,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5********,住河南省新蔡县韩集镇天庙村。被执行人葛国仁,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55********,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尚庄行政村葛庄**。被执行人李耀海,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51********,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尚庄行政村张寨**
申请执行人李朝金与被执行人王保民、葛国仁、李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7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朝金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王保民、葛国仁、李耀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朝金煤款计人民币58500元,诉讼费1262元,合计人民币59762元。申请执行人李朝金与被执行人王保民、葛国仁、李耀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保民、葛国仁、李耀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朝金煤款计人民币58500元,诉讼费1262元,合计人民币59762元。于2013年6月4日前付2000元,余款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7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