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自勤,男,1951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申请执行人王书田,男,1952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城关镇团结三巷16号被执行人临泉县关庙镇刘倒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守义,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关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奎,任该镇镇长
刘自勤、王书田与临泉县关庙镇刘倒楼村民委员会、关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关庙镇人民政府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临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