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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国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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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国珍。被执行人:李秋梅,出生年月不详。

申请执行人王国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7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秋梅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59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706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翠英审判员:边国庆人民陪审员:崔杰

代理书记员:马清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