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917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袁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8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袁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