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银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洪元,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洪随。被执行人东营汇德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洪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银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洪随、东营汇德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洪随、东营汇德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银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6563.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高洪随、东营汇德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6498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