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文明。被执行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黄茂如,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宋文明与被执行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3)6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文明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5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439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3)6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