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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秀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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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秀凤。被执行人:张亮。

申请执行人吕秀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临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亮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亮,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翠英审判员:边国庆人民陪审员:高静

代理书记员:马清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