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费县恒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费县。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成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费县恒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成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费县恒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4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成丰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费县恒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成丰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8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成丰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费县恒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