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胜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宋喜臣,董事长被执行人如东县东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张秀珊。
申请执行人山东胜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东县东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如东县东懋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胜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35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如东县东懋化工有限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8128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