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建磊,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周辉。
申请执行人胡建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临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辉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3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周辉,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15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景阳审判员:侯文英人民陪审员:崔杰
代理书记员:马清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