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洞井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肖文欺,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沙平,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和平组。被执行人尹超,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和平组。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11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550元,共计11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沙平、尹超的银行存款111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立军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