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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邓沙平、尹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1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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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洞井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肖文欺,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沙平,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和平组。被执行人尹超,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和平组。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11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550元,共计11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沙平、尹超的银行存款111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立军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