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经理。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25850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马宏良
书记员::郭嘉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