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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志德微波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桓执字第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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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志德微波能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伊永。

烟台志德微波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伊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伊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烟台志德微波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学审判员:鲍贻荣审判员:张拥政

书记员:巩曰英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