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志德微波能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伊永。
烟台志德微波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伊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伊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烟台志德微波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学审判员:鲍贻荣审判员:张拥政
书记员:巩曰英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