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坚。申请执行人陈金海。被执行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丁坚、陈金海与被执行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龙民一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限被告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第三人丁坚、陈金海办理海口市海秀东路XX号丽都花园X幢X幢XXX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海口市海秀东路XX号丽都花园X幢X幢XXX房产办证至申请执行人丁坚、陈金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运坤审判员:蒙江代理审判员:林志飞
书记员:吴坤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